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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办事指南

信息来源于:田东信息港 发布时间:2006/2/27
《生育服务证》是已婚夫妇生育子女的唯一合法凭证,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,请妥善保存。
1、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《生育服务证》:
(一)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(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、村民委员会)领取《生育服务证》,填定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,由双方工作单位(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、村民委员会)签暑意见并盖章,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《生育服务证》统一登记、编号、加盖公章后,交由当事人保存。需准备相关材料,即: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。
(二)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,经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(县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,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《生育服务证》,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《生育服务证》。需准备相关材料,即:夫妻双方书面申请、双方单位证明、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、结婚证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。
2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:申请办理本市《光荣证》的夫妻,应当持本市第一个子女《生育服务证》、子女出生证明、双方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、双方单位(无业人员及农民由户口所在地村、居委会,以下相同)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,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、居委会填写《领取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〉申请书》并双方签字。
3、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:外出人员到村委会开外出婚育情况证明信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,到镇计生办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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